外贸课堂首页 > 外贸课堂 > 外贸课堂

福州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操作指引

来源:福州海关    发布时间:2019-09-27 14:09:37    浏览次数:3396

福州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操作指引

(企业篇)

一、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资格申请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海关试点开展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的公告》(公告〔2012〕38号,附件1),海关管理类别为 AA 类、A 类的进出口企业和报关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在与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后,可在该海关范围内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具体作业如下:

1.企业向海关书面申请

企业持书面申请报告,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格式详见附件2)

受理单位:福州海关企业管理处,联系人:张标,联系电话:87081927,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江滨东大道76号福州海关大楼A楼九层。

2.企业与海关电子协议(附件3)

经海关审批同意后,企业持法人卡登陆互联网IE浏览器后建议浏览器输入www.chinaport.gov.cn(点击页面左侧安全技术服务用户登录--快速入口,点击选择相应地址),与海关、电子口岸签署无纸通关电子协议。

受理单位:福州海关监管通关处,联系人:吴垠峰,联系电话:87081630,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江滨东大道76号福州海关大楼A楼六层。

二、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作业流程

通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直接对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录入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作业方式。

1.无纸申报(附件3)

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方式或“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的企业在货物申报时,应在电子口岸录入端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

2.随附单据上传(附件3)

2.1 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应在货物申报时向海关同时发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2.2 若经营单位为AA类企业但不符合单证暂存条件的或者A类生产型企业的,可在海关放行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2.3 若经营单位为AA类企业且符合单证暂存条件的,不需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企业应根据海关规定自行保管相关单证。

2.4 随附单据格式:上传格式需为pdf文档,每类电子随附单据只能为1个pdf文件,每个文件为1个报文,每个报文不能超过20M,每页不能超过200k,200dpi,黑白灰度。

3.委托代理报关(附件3)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报关企业与进出口企业应签订代理报关电子委托书,受理单位:福州海关报关协会,联系人:范丽萍,联系电话:87082327,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江滨东大道76号福州海关大楼B楼五层。

4.无纸验放

海关完成报关单放行后,向监管场所和申报人发送放行信息。对实施联网的监管场所,监管场所凭海关放行信息和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的“进/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回执为企业办理提货/装运手续;对未实施联网的监管场所,海关确认报关单已放行的,在企业递交的提运单上加盖放行章,监管场所凭加盖海关放行章的单证和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的“进/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回执为企业办理提货/装运手续。

三、通关无纸化进出口货物适用范围

1.对台贸易进出口货物

根据总署要求,我关今年试点改革为“对台贸易进出口业务”,报关单证填制:“贸易国别(起/抵运地)”填写为“143台澎金马关税区”。

2.许可证件

涉及许可证件(不包括“入(出)境货物通关单”)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

3.涉税

涉及税费但未选择电子支付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

四、查阅、复制、删改单

1.查阅、复制

各有关单位需要查阅、复制海关存档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档案时,按照现行档案出证相关规定办理。

2.删改单

采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的报关单如需修改/撤销的,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报关申报”系统“报关单修/撤单功能”提交申请。

附件:1、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海关试点开展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的公告(公告〔2012〕38号)

2、通关无纸化企业申请报告(企业范本)

3、通关无纸化改革相关系统介绍(对外版)

(相关附件在本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