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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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福州市进出口商会(英文名称为:FU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EXPORT, 缩写 FZCCIE).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本商会是以在工商部门注册并经外经贸部门备案的各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主体,以及外经贸,金融,检验检疫.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的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对全市的进出口贸易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会员及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我市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会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4号楼91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1 、宣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

 2 、对我市进出口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会员企业的共同要求对本行业商品的价格,市场,客户等进行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协助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会员企业守法经营,合法使用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并对配额和许可证管理提出建议。

3、 对进出口商品市场,行情,有关国际贸易的法规,协定,国际金融等进行调查研究,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4、 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会员企业就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的投诉进行应诉,对会员反映的外国商品在我市内的倾销或其他不正当行为进行调查。

 5、代表会员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情况,意见和建议,并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出建议。

6、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加强与商会等中介机构的联系。

7、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等具体实施工作。

 8、 组织和参加国()内外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博览会,考察,推销,技术交流等各种有关促进贸易的活动。

 9、 维护会员企业的正当利益,公正地协调解决会员企业之间的贸易纠纷;协调或组织会员企业联合对外谈判,成交,投标等活动。

10、 履行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以及会员企业委托的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

3、凡经外经贸部及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商会

4、 有进出口权的各类企业的企业家,在外经贸企业管理理论研究和实践中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贡献的个人。曾在市级政府以上分管外经贸工作的领导干部以及其他有贡献者,以及外经贸,金融,口岸,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管理人员可作为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商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提交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

3、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 本商会的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3、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2、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4、 向本商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统计数据

5、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商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1、 被撤消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2、 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登记的

3、 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企业。终止会员资格需本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履行终止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商会批准后,其会员资格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的, 本商会理事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籍,开除会籍等处分。对严重违反者,可建议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其部分或全部进出口经营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的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 审议和批准本商会的财务报告和会费标准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 五 六 七 八 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政治素质好

2、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 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最高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格、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章程,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市外经贸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 11 29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