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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福州海关关于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的通知

来源:福州海关    发布时间:2013-04-23 16:42:05    浏览次数:2704

各报关企业、监管场所:

    根据海关总署的2013年第19号公告,我关拟在前期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并拟定于5月2日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关作业无纸化定义

    通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风险等级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运用信息化技术改变海关验核进出口企业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的做法,直接对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录入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作业方式。

    二、扩大改革范围

    一是扩大企业试点范围。将试点企业范围扩大至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企业;

    二是扩大试点业务现场范围。在前期海运、空运和特殊监管区域试点的基础上,把试点范围扩大至三明海关、南平海关、武夷山海关,实现通关作业无纸化对关区业务现场的全覆盖;

    三是扩大通关单无纸化企业范围。将通关单无纸化试点企业范围进一步扩大至B类及以上企业进出口业务相关企业无需向海关业务现场提交纸质通关单,海关验核联网通关单电子数据办理通关手续;

    四是推广随附单据电子数据事后传输。经营单位管理类别为AA类企业或A类生产型企业,申报时可不向海关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通关过程中根据海关要求及时提供,海关放行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批量提交海关;其他试点企业应在货物申报时向海关发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三、企业无纸化签约

    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有纸或无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企业在货物申报时,应在电子口岸录入端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

    四、委托报关手续

    对于采取电子委托协议的,经营单位可以开启自动确认功能:经营单位与其他报关单位,签署过委托书,且委托书为有效状态,当自动确认开关开启后,从报关单位方向发来的委托协议申请,将被自动确认,而不需经营单位登陆系统亲自确认。

    五、货物适用范围

    涉及许可证件但未实现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的、涉及税费支付但未选择电子支付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模式的通关作业无纸化待总署统一明确部署后年内实施。

    六、实货放行手续

    海关完成报关单放行后,向监管场所和申报人发送放行信息。对实施联网的监管场所,监管场所凭海关放行信息和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的“进/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回执为企业办理提货/装运手续;对未实施联网的监管场所,海关确认报关单已放行的,在企业递交的提运单上加盖放行章,监管场所凭加盖海关放行章的单证和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的“进/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回执为企业办理提货/装运手续。

本通知内容自5月2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福州海关

                    201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