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工业部2013年签署通过法规No.72/M-IND/PER/7/2012,要求6111(棉质的服装和婴儿配件服装)、6209(棉质的服装和婴儿配件服装)、9619(棉质的护垫、卫生巾、婴儿尿布和相关产品)起头海关编码(HS)的婴幼儿服饰应符合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SNI 7617:2010——有关婴儿和儿童服装面料偶氮染料和甲醛的规定。该法规于2013年2月起成为强制要求。
SNI7617:2010标准适用于36个月龄或以下婴幼儿服装的面料,以及36个月龄以上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童装面料,包括了由各种类型的纤维或其混纺纤维组成的针织和梭织面料。该标准要求,含有第III组氨基化合物(MAK Germany)中所列举的可释放出禁用芳香胺类的染料不得用于上述两个年龄组的儿童服装。此外,根据SNI ISO 14181 part 2制定的“零”甲醛要求(少于20 ppm的结果在报告中可以写为未检出)适用于36个月龄或以下婴幼儿的服装,而75 ppm的要求则适用于另一年龄组的服装。
根据统计,2012年全年,福建检验检疫局施检出口至印尼的各类纺织品服装共267万美元;2013年1-2月,出口印尼服装27万美元。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服装出口企业:
一是企业应及时关注新标准的新要求,根据客户合同要求,对面料进行偶氮染料与甲醛检测,保证满足新法规的要求;同时,企业应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面辅料偶氮、甲醛检测取样、送样等检测规程和时限要求,提前做好准备,积极应对新标准的实施。
二是相关企业应加强原辅材料的采购控制,建立良好的供方选择和评价体系,加强对外包方所用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控制,确保出口产品符合印度尼西亚市场对纺织品安全性的要求。
三是企业积极改进生产工艺、使用环保原料等方法,进一步加强与科研机构、检测部门之间的技术合作,通过技术能力的提升增强应对各种技术贸易措施的能力,有效提升产品国际竞争力。(福州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