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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关关于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州海关    发布时间:2012-12-11 09:22:31    浏览次数:3057

各经营单位、报关企业、监管场所:
    根据海关总署的工作部署,我关决定于12月1日起加快和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关作业无纸化定义:指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风险等级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运用信息化技术改变海关验核进出口企业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的做法,直接对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录入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作业方式。
    二、扩大试点现场范围:在马尾海关、福清海关、莆田海关、宁德海关、机办、邮办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至保税区海关和现场业务处。
    三、扩大适用企业范围:将试点企业范围扩大至所有A类及以上经营单位和所有B类及以上报关企业;
    转关货物的企业适用范围为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和报关企业,目前只适用于办理关区内业务现场转关业务,以及福州海关与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杭州、宁波、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海关的转关业务。
    四、扩大改革业务类型:业务类型由对台贸易进出口货物扩大所有海运、空运进出口货物;
    “担保验放、自动放行”可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
    非电子支付的涉税报关单、通关单以外涉证报关单和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报关单暂不适用。
    五、企业无纸化资格获取。对于符合第三条款适用范围的企业,可向注册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资格。
    六、电子单证管理: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应在货物申报时向海关同时发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若经营单位为AA类企业且符合单证暂存条件的,不需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企业应根据海关规定自行保管相关单证。
    七、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可采取电子委托协议或采取纸质委托协议扫描传输方式上传。
    八、海关放行手续:对实施联网的监管场所,监管场所凭海关电子放行信息和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的“进/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回执为企业办理提货/装运手续;
    对未实施联网的监管场所,海关确认报关单已放行的,在企业递交的提运单上加盖放行章,监管场所凭海关放行信息和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运单为企业办理提货/装运手续。
    九、其他规定:请参考《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海关试点开展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的公告》(公告〔2012〕38号)。
    本通知内容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