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发文明确,将收紧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建设项目审批;现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将逐步整合,统一为“综合保税区”。
11月2日,这份题为《关于促进特殊监管区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的国务院文件如此明确。该文件于10月27日内部印发。
近年来,各地获批的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等日渐增加,但种类过多、功能单一、重复建设严重。鉴于此,国务院决定收紧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审批。同时,现有及新增的特殊监管区将逐步统一整合为“综合保税区”。
今后,国务院对新设立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将实行“总量控制,坚持按需设立,适度控制增量,整合优化存量”。同时,海关总署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新的特殊监管区设立条件和验收标准,优化审核程序,依法严格把关。
1990年5月,中国政府批准设立了中国首个特殊监管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此后,特殊监管区日渐增加。据新华网报道,截至2011年11月,中国已建成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102个。
《意见》要求,在“基本不突破原规划面积”的前提下,逐步把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目前不具备整合条件的,可暂时保留;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这份文件还要求,对现有正在建设的保税区等,要“严格建设和验收”。特殊监管区要严格按国务院批准的四至范围和规划用地性质规划建设,由海关总署及相关部门实施联合验收。严禁擅自增加或改变经联合验收过的相关设施。
与此同时,要建立海关特殊监管区的退出机制。比如,要明确首期验收土地面积比例和验收期限;超过验收期限尚未验收或验收后土地利用率低、运行效益差的,由海关总署责令整改;规定期限尚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经国务院批准可撤销或核减规划面积。
国务院明确,支持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选择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开展境内外检测维修业务;鼓励在有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研发、设计、创立品牌、核心元器件制造、物流等业务;促进特殊监管区域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