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7种情形可申请延期申报 5种情形不予退税7种情形要视同内销征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 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其中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不少变化或者明确,福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相关同志对此进行了解读。
7种情形可延期申报
12号公告增加了出口企业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等7种情形,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进料加工业务退税更简便
12号公告统一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核算方法,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核算方式由原来的“购进法”与“实耗法”并存改为统一实行“实耗法”核算。简化了进料加工业务报送的报表,取消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两个表单,减轻了企业数据录入和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的工作负担。
12号公告还优化了进料加工业务的流程。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时简化为三个环节,即“申报确认计划分配率”、“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出口增值部分申报免抵退税”、“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手册统一进行核销并对前期数据进行调整”,比原规定减少了两个环节。简化了进料报备制度。将原来企业每个手册都要备案、核销,改为只在新办法实施初期办理一次备案、年度内一次性核销。
新增5种情形不予退税
12号公告规定出口企业有“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有以上5种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7种情形视同内销征税
对以下提及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以往政策只规定不予退(免)税,没有明确是否需视同内销征税,现在明确为需视同内销征税。主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等7种情形。
退税申报取消收汇核销单
12号公告扩大了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将“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纳入免抵退税范围,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管理。
12号公告还取消了退税申报须报送收汇核销单的规定。配合2012年国家关于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对2012年24号公告中涉及的外汇核销单规定全面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