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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下调 出入境检验检疫取消累计收费

来源:海峡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3-01-11 16:48:32    浏览次数:2700

 即日起,我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将下调。福建省物价局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据悉,下调收费标准的项目包括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取消累计收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中,将取消累计收费,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 

      此外,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等规定也将同时取消。

     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也将降低。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的1.5‰、1.2‰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的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而仅实施卫生检疫的,则不收费。

     资源类商品的货物检验检疫费也有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十六章的所有商品和液化天然气、气态天然气、石油原油的货物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其中,第二十六章的所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气、气态天然气和石油原油按每吨0.08元收取。

     针对已生产药品登记费,新规中对生产企业由每个品种50元降为30元;对医院制剂由每个品种50元降为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