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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营改增”后的退税问题探讨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发布时间:2012-10-29 11:15:53    浏览次数:3595

随着上海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后,国务院总理[政治词汇被过滤]2012年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根据以上政策变化,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账务处理工作亦即发生一些变化。为外贸企业服务的货代、运输公司、报关公司,原来基本上都是营业税纳税人,收到各类发票亦即是营业税发票,这些发票在财务根据发票全额计入成本费用,与财务政策、税务政策相一致。但“营改增”后,为外贸企业的服务单位变成了增值税纳税人,开具的运输费用、代理费用发票都变成了增值税发票,甚至有些服务单位,根据自己的税负测算,将“营改增”后增加的税负,直接加价到服务费用,这样直接增加税负为收费项目的服务单位不在少数。这样对直接面对出口的外贸企业增加了成本费用,对在目前的大的经济环境中对外贸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
那么“营改增”后,外贸企业的服务单位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退税,在目前的税务政策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下面就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一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免)退税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二条第三款“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外贸企业出口环节是免税的。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第二条第二款“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百度词条)
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出口退税,退税退的部分是境内采购的货物、劳务所发生的增值税,在根据国家规定退税政策,是鼓励出口还是抑制出口制定的退税率予以退还境内环节的增值税,以达到出口货物零税率或低税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也是世界范围内通行的贸易政策。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世界范围内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目前属于生产型增值税,但在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增值税的设计本意是流通环节不承担税负,所有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这也是流转税的价值所在。
外贸企业也就是一般的商贸企业作为流通环节的重要一环,其本身不进行生产加工,利润的来源是通过货物的流转买卖、信息的交换产生的。因此一般来说外贸企业、商贸企业不会是流转税的最终承担者。
二  “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发票是否符合退税规定
根据出口退税大的原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发票,属于外贸企业购买的境内企业的增值税劳务。一般理解出口退税,退的境内的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但新出台的财税[2012]39号的第二条第二款,“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这也可以理解为境内采购的货物、劳务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
若境内采购的劳务,也就是“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发票不予退税,从整个流转税的链条就在外贸企业这里断裂,也就是外贸企业成为“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最终消费者,但这不符合商务运作规则及事务的实际本质。外贸企业的货物的最终消费者为境外的客户,甚至是境外的实际消费者。
另外,国家2012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的对外出口政策,如财税[2012]24号、财税[2012]39号,目的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税环节、退高出口退税率,为出口行业提振信心。“营改增”的目标亦是减轻企业税负,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过渡,因此从大的方向看,“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予以退税。
三   试分析一下“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退税可操作性
“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退税的可操作性有多少呢?出口退税的货物采购退税是依据货物的采购的增值税发票,一一对应,一票对应一张或多张增值税发票,税务、外贸企业均熟悉这一操作规则。“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也可以参照这一规则运作。因为外贸企业的出口都以一票关单对应一票货物,会发生相应的一票货物的报关费、货物代理费、货物运输费,财务核算上,无论是货物、费用等也是根据一票对一票核算,出口退税申报更是一票对一票,因此“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退税,可采购一张关单对应的采购货物金额、发生的采购劳务金额一起退税,税务机关、外贸企业操作均比较方便,也方便税务机关审核,若劳务采购畸高,可以对应关单的出口金额进行参考,是否有对退税的嫌疑。

以上对外贸企业“营改增”后,外贸企业采购增值税劳务的一些思考。很多尚显粗糙,请大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