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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0-12-04 13:44:14    浏览次数:2115
2020年12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24号公告,即日起对对“9025199010”等14个10位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医疗物资有:红外测温仪、医用手术帽、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鞋套、病员监护仪、医用消毒巾、医用消毒剂8类医疗物资。

其中商品编号3005901000和3005909000项下属于危险货物的、商品编号3808940010项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仍按出口危险货物或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执行。

关务小二温馨提示:

1.2020年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53号公告(简称53号公告),对医用口罩等11类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值得注意的是,与其它出口法检商品不同,海关对于53号公告规定的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采取验证管理方式,“不实施产地检验,无需电子底账,不走e-CIQ系统”,企业可正常申报报关单。

本次海关总署发布的124号公告是对53号公告进行了更新,正式确定红外测温仪等8类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这里提醒一下:不包括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和呼吸机等。

2.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2号公告(简称12号公告)目前还是生效的,即根据12号公告,非医用口罩出口和5类医疗物资出口报关仍需要提供相关声明:

(1)非医用口罩出口

商务部提供非医用口罩白名单,市场监管总局提供非医用口罩不合格名单,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英文)》,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海关凭商务部白名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不合格名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2)5类医疗物资出口

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中英文)》,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白名单验放。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4号(关于部分医疗物资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9025199010”等14个10位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附件)不再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其中商品编号3005901000和3005909000项下属于危险货物的、商品编号3808940010项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仍按出口危险货物或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日


医疗器械产品查询系统:

https://www.guanwuxiaoer.com/medical.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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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文由关务小二综合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