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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提示】2018年海关主要政策规定调整变动情况

来源: 福州海关12360    发布时间:2020-08-19 10:44:58    浏览次数:1775

一、规章

(一)署令 〔 2018 〕 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等82部规章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署令 〔 2018 〕 241号——《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决定废止1991年3月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6号公布的《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和2000年5月31日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3号公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

二、公告

(一)公告〔2018〕34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附件的公告 》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9号公布)、《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号公布)已经《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署令第238号)修改并公布,已登记的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于2018年7月1日前完成生产企业登记代码变更。《进口涂料备案书》在有效期内的进口涂料备案申请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于2018年7月1日前完成《进口涂料备案书》换发。

(二)公告 〔 2018 〕 35号——《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匈牙利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

 4月23日,匈牙利农业部向OIE紧急报告,匈牙利赫维什州(Heves)于4月20日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1.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匈牙利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匈牙利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5.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匈牙利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6.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7.各地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三)公告 〔 2018 〕 37号——《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部分附件内容进行修改的公告》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3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已经《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署令第238号)修改并公布,将《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附件3《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誉度等级告知书》中的“检验检疫机构”改为“海关”。

(四)公告 〔 2018 〕 38号——《海关总署关于开展2017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工作的公告》

海关总署决定开展2017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调查目的

了解进口货物国内使用去向的金额比例。

2.调查范围与对象

调查范围为2017年贸易统计进口货物;参与调查的样本企业名单见附件1(略)。

3.调查表式与填报说明

见附件2(略)。

4.调查方法

海关对2017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进行重点调查和补充调查。样本企业通过电脑端登陆“2017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系统”(http://www.haiguan.info),或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见附件3),在线填报调查表。

海关将组织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说明会,面向样本企业介绍调查表的填报方法,会议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海关将视情通过电话访问、实地走访等形式对样本企业进行补充调查。

5.填报要求

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是国家投入产出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样本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海关开展调查,如实、及时提交调查表。对于在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企业有故意伪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保密规定

海关对企业层级的调查信息予以保密。

7.完成调查的企业享有的鼓励措施

(1)样本企业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规定情形的,海关在开展企业认证时予以加分;

(2)可以通过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系统查阅本企业的相关海关统计数据;

(3)可以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通过海关信息网(www.haiguan.info)在线查询海关统计资料。

8.技术支持

样本企业所在关区统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企业填报工作予以具体指导。样本企业在线填报时如遇到技术问题,请拨打客服电话4008855623。

9.时间安排

2018年6月1日,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系统正式启用。

2018年6月15日前,各海关举办辖区内样本企业说明会,发放《2017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指导手册-企业版》。

2018年6月30日前,样本企业完成调查表的填报。

2018年8月31日前,海关完成调查表数据质量分析和补充调查,向国家统计局传输调查结果数据。

(五)公告 〔 2018 〕 39号——《海关总署关于防止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为防止埃博拉出血热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刚果民主共和国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1.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员,如有发热、极度虚弱、头痛、肌痛、咽痛、结膜充血等症状,入境时应当进行卫生检疫申报,配合做好体温监测、医学排查等工作。海关对发现有上述症状的入境人员做好防护,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对染疫或染疫嫌疑人的血液、分泌物或其他体液以及排泄物及其接触过的物品,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入境后3周内出现上述症状的人员,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

2.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必须接受卫生检疫,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应当配合卫生检疫工作,对可能被埃博拉病毒污染的,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卫生处理。

3.前往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员,出境前可以向海关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卫生检疫专栏,查询相关信息;旅行中应增强防病意识,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特别要避免接触灵长类等野生动物,避免与可疑病人接触,避免直接接触患者或感染动物的血液、分泌物或其他体液以及排泄物等,食用当地动物产品前应确认彻底煮熟,发现有相关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

4.埃博拉出血热是一种急性出血性传染病,病死率高达50%至90%,可通过接触病人的血液或其他体液,经皮肤、呼吸道或结膜感染,潜伏期2至21天。临床症状为急性起病,发热并快速进展至高热,伴乏力、头痛、肌痛、咽痛等,并会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等。病程第3至4天后会出现持续高热,感染中毒症状及消化道症状加重,有不同程度的出血,包括皮肤粘膜出血、呕血、咳血、便血、血尿等,严重者可出现意识障碍、休克及多脏器受累,多在发病后2周内死于出血、多脏器功能障碍等。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六)公告 〔 2018 〕 40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V1.2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标准,根据海关总署2017年第56号公告,我署制定了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V1.2版,主要变更了进出境水运、空运“原始舱单”、“预配舱单”报文格式,具体包括:《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XML Schema》《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V1.2制定说明》《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变更说明》(详见附件1-3)。以上资料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7号同时废止。

(七)公告 〔 2018 〕 41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2的公告 》

根据海关总署2017年第56号公告,总署制定了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2版,主要对水运、空运的备案、动态、单据报文中的部分数据项进行调整,具体包括:《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报文XML Schema》《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报文格式V1.2制定说明》《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报文格式变更说明》。以上资料也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5号同时废止。

(八)公告 〔 2018 〕 42号——《海关总署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决定扩大TIR运输试点范围,进一步明确可以从事TIR运输的承运人及其车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8年30号公告明确的霍尔果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二连浩特公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绥芬河口岸试点范围基础上,增加大连港口岸为我国TIR运输试点口岸。

2.对同我国签有双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其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公约规定从事TIR运输活动。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

(九)公告 〔 2018 〕 44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有关商品协定税率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自2018年5月18日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7〕27号)附件《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附表5《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菜籽油2个税号(15149110、15149900)的协定税率恢复为9%。

(十)公告 〔 2018 〕 46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第235号修改),海关总署对海关行业标准《海关信息化术语》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十一)公告 〔 2018 〕—— 48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十二)公告 〔 2018 〕49号——《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关于全面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的公告 》

海关总署和国家濒管办决定在现阶段已有四个海关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1.自201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现行的“两类三种”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全面实行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

2.进出口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相关规定,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海关通过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联网核查方式验核相关证书电子数据。

3.使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出口、再出口以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向我国台湾地区出口、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在办理无纸化报关手续后,申请人应当向申报地海关申请纸面签注,海关按照规定予以办理。除上述情形以外,申请人免于向海关交验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海关不再进行纸面签注。

4.为保障正常报关手续通畅,因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确需验核纸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的,国家濒管办或其办事处应当制发纸质证书,海关验核纸质证书并进行纸面签注。

5.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以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5号)、《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海关总署令第34号)执行。

(十三)公告 〔 2018 〕 50号——《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2018年238号),现将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包括通过“互联网+海关”接入“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如需使用“单一窗口”单独报关、报检界面或者报关报检企业客户端申报的,企业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检验检疫编号,并填写代码“A”。

2.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口商品申报时,企业不需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应当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企业报检电子底账数据号,并填写代码“B”。

3.对于特殊情况下,仍需检验检疫纸质证明文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途中需提供运递证明的,出具纸质《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2)对出口集中申报等特殊货物,或者因计算机、系统等故障问题,根据需要出具纸质《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

4.海关统一发送一次放行指令,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单位凭海关放行指令为企业办理货物提离手续。

5.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8号)同时废止。

(十四)公告 〔 2018 〕 51号——《海关总署2018年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公告》

根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25号公布,质检总局令第170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经风险评估,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取消对部分产品实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上述产品进口前,相关企业不需再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但货物入境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依法接受检验检疫。

(十五)联合公告〔 2018 〕 24 号——《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自 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十六)联合公告〔2018〕9号——《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研究决定,自2017年度年报起,实施“多报合一”改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报关单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加工生产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以下统称“海关管理企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报送年报。其中,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2017年度暂不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状况信息,继续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向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自2018年度起,统一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年报(年报内容另行发布)。

2.2017年度海关管理企业年报报送时间为即日起至8月31日。企业可以在通过公示系统完成年报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海关接收企业年报的状态。5月l日起公示系统已经完成“多报合一”功能改造,并部署上线,本公告下发前已经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视为已完成2017年度年报。

3.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前,海关管理企业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17年度年报但未报送海关年报事项的,应当在即日起至12月31日补报海关年报事项(见附件.不同企业类型填报数据项不同,具体以公示系统为准)。

4.截至2018年8月31日,海关管理企业仍未报送2017年度年报(海关年报事项除外)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2018年9月1日后.海关管理企业可以继续通过公示系统补报年报;补报年报后,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5.截至2018年12月31日,海关管理企业仍未报送2017年度年报海关年报事项的,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示。2019年1月1日及之后,海关管理企业可以继续通过公示系统补报年报;补报年报后,海关将其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6.从2018年度年报开始,海关管理企业年报时间统一为每年l月l日至6月30日。未按规定报送海关年报事项的企业,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示;补报年报后,海关将其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非海关管理的企业年报内容、报送时间不变。

(本期材料由福州海关法规处提供,以上内容仅供参阅,正式适用时以相关单位行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