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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福利来了,对欧贸易企业快接招——中欧AEO互认安排11月1日正式实施

来源: 福州海关12360    发布时间:2020-05-22 14:47:19    浏览次数:4156

还在为货物出口欧盟的通关速度担心吗?

还在为与欧盟国家贸易的物流成本担心吗?

还在为开拓欧盟市场而殚精竭虑吗?

   好消息来了。中国-欧盟“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安排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只要您是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您就是中国海关认证的“AEO”企业,企业出口欧盟的货物,在欧盟28个国家通关时,能享受到与欧盟境内认证企业一样的通关便利。 欧盟作为福建省第三大贸易商,2015年前三季度,我省与欧盟双边贸易值1091.8亿元人民币,其中60%左右高级认证企业拥有对欧贸易业务,该项政策出台,企业对欧贸易将更加便捷,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对欧的市场竞争力。
AEO制度是国际海关组织(WCO)倡导的海关对守法程度、信用状况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认证、认可,给予起切实便利和优惠措施的一项制度。当前我国已经与韩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与地区实施AEO互认安排。成为AEO企业不仅在国内享受便捷通关措施,其出口货物在于我国互认的国家或地区海关可享受通关便利,包括:

(1) 减少进口货物单证审核

(2) 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3) 进口货物优先办理通关手续(4) 设立海关AEO联络员(5) 非常时期优先处置

举个例子,关区捷星显示科技(福建)有限公司自享受中国-韩国AEO互认便利以来,企业在韩入境货物通关时间大幅缩短,通关速度平均提高50%;在韩通关查验率降低,平均查验率由验证前的1.5%降到0.5-1%。企业经济效益提升,互认制度实施前平均每季度订单增加13.14%。

所以,与欧盟有贸易往来的企业,赶紧抓住机遇,赶紧享受深秋福利吧。


全文如下:

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2号

(关于实施中国-欧盟“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安排的公告)


根据2014年5月,中国与欧盟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欧联合海关合作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和行政互助协定〉下建立中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和欧洲联盟海关经认证经营者制度互认安排的决定》(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我国海关于2014年10月对外公布了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及配套文件,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欧海关根据2015年6月达成的联合共识对《互认安排决定》进行了修订,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欧盟海关接受中国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经认证的经营者”(简称“AEO企业”)。中国海关接受欧盟海关认证的“安全AEO认证企业(AEOS)”和“简化海关手续及安全AEO认证企业(AEOC/AEOS)”为欧盟的AEO企业。

二、中欧双方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减少查验或与监管有关的风险评估等手续;安全贸易伙伴身份的承认;货物优先通关;贸易连续运行保障机制。

三、我国海关认证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欧盟的货物,或者直接进口自欧盟的货物,可以享受欧盟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我国AEO企业向欧盟进出口货物时,应将AEO认证编码(CN+在我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通报给欧盟进口商。欧盟进口商和出口商申报时,欧盟海关将该中国AEO企业信息和中国海关事先提供的AEO企业信息进行核对,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四、欧盟海关的AEO企业直接出口到我国的货物,或者直接进口自我国的货物,可以享受到我国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措施。我国进口商或出口商向我国海关申报欧盟海关AEO企业货物时,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入欧盟海关AEO编码。填写方式为:“AEO”(英文半角大写)+“<”(英文半角)+“欧盟EORI编码”+“>”(英文半角)。例如,欧盟EORI编码为FR123456789012345,则填注:“AEO<FR123456789012345>”。我国海关将该编码与欧盟海关事先提供的AEO企业信息进行核对,在两者一致的情况下,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