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外经贸局、相关商协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14号令)及《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总局2012年第73号公告),2013年5月1日起,只有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方可向我国出口肉类、水产品。为了避免因境外供货企业未注册造成到港货物无法及时通关,请你们及时告知本辖区(行业)从事肉类、水产品进口业务的企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做好国外供货生产企业的注册工作。特此通知。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0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