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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2013年度支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发布时间:2021-04-25 10:55:29    浏览次数:3545

闽外经贸计财﹝2013﹞39号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支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闽外经贸计财〔2011〕57号)精神,为规范资金申报工作,加快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进度,现将组织开展2013年度省支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结算总部在福建省境内的国际服务贸易企业,以及能够组织实施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平台和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

资金支持内容详见附件的申报指南,支持标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积极配合省市外经贸和财政部门工作,按时认真填报有关制度规定要求的各类统计报表。

(三)申请资助的各类费用必须是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产生的(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大专以上毕业生合同生效起始日期应在此期间)。

(四)同一企业申报两种以上不同类别资金的,申报材料应分别装订成册。

(五)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各项资金申报指南(详见附件)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按目录页码顺序装订成册。

(六)各企业必须实事求是地填写和提交相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企业申请本专项资金及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其它各类资金扶持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七)已申报2013年省级同类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时间

(一)2013年7月15日-8月5日,企业将申报材料分别报到设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央企、省属企业直报省外经贸厅、财政厅)。

(二)2013年8月15日前,设区市外经贸局会同设区市财政局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随附企业申报材料转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

 

附件:福建省支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请点击查看)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7月9日